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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山大教字〔2014〕15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14-09-16 00:00:00      点击次数:

山大教字201415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43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时与学分。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并获得选课权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须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按交流协议缴费。没有校际交流协议而自行联系交流学习的学生,如需保留学籍须经学校批准并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其已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即予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六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试听、退补选、检查和确定选课结果五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15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预选。预选时,通识教育核心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选时间,第三周为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其中,成绩不合格或百分制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首次重修免费。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可以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但应补修相应学分的通识教育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课程时应自主调节选课时段。如果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可经个人申请、开课学院批准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而不上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记载。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计分法、五级计分法和两级计分法记载。百分计分法按照总分100记载课程成绩;五级计分法与百分计分法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两级计分法与百分计分法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为:合格-85、不合格-0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绩点计算。课程绩点按照百分制和五分制分别进行计算。

(一)百分制课程绩点:等于第二十三条中以百分计分法、五级计分法和两级计分法记载的课程成绩。其中,按照百分计分法记载的成绩低于60分时,课程绩点为0

(二)五分制课程绩点:由成绩管理系统根据参与考核的人数和表1规定的等级和比例,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自动转换生成。当修课人数小于10人时,成绩第一名自动记为A+

(三)以五级计分法和两级计分法记载的课程成绩与五分制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及相关比例由表1规定。

1  五分制课程绩点计算办法及与不同计分法对应关系表

五分制成绩等级、课程绩点及等级比例

五级计分法

及对应关系

二级记分法

及对应关系

等级

课程绩点

不同等级比例

A+

5.0

5.00%

20%

优秀(A/4.5

合格(B/3.5

A

4.5

5.01%-10.00%

A-

4.2

10.01%-20.00%

B+

3.8

20.01%-35.00%

45%

良好(B/3.5

B

3.5

35.01%-50.00%

B-

3.2

50.01%-65.00%

C+

2.8

65.01%-75.00%

30%

中等(C/2.5

C

2.5

75.01%-85.00%

C-

2.2

85.01%-95.00%

D

1.5

95.01%-100.00%

5%

及格(D/1.5)

F

0

不及格(F/0)

不合格(F/0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百分制和五分制计算方法相同。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在各类评优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排名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采用五分制绩点排名。

第二十七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由开课学院填写《山东大学本科学生成绩更正表》,交本科生院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成绩将转入历史库,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二十八条  成绩单打印。中英文成绩单均由学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百分制绩点或五分制绩点进行成绩打印。其中任选课程是否打印由学生自主决定。

第六章  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修读第二专业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十条  修读第二学位与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十一条  修读第二学位与第二专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第二学位或者第二专业。

第三十三条  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时,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由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本科生院批准,而后安排学生到适宜年级进行修读。

第三十四条  修读第二学位或者第二专业需修读相关专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与主修专业学生统一排课、统一选课、统一教学、统一考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修得的课程与学分,与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课程与学分相同或相近时,由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合格,可获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其中,第二学位的学位证书单独发放,其学位授予时间可与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时间不同。第二专业不单独颁发毕业证书,只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标明第二专业名称。

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不能获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则不能获得第二学位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毕业、获得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已选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学生可向本科生院提出补办申请,经本科生院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档案馆审核后出具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山东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243)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成立山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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