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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山大教字[2008]85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08-12-30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学校实行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认定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际、国家、教育部、山东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的:
  1.国际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
  2.国家级: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3学分;
  3.省部级: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学分。
  认定竞赛包括:“挑战杯”业余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国际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创新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单独认定。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校级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评审或答辩的:
  1.国家级:一等奖组长2学分,组员1学分;二等奖组长1.5学分,组员0.8学分。
  2.校级:一等奖组长1学分,组员0.6学分;二等奖组长0.8学分,组员0.4学分。
  第五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报刊文章或者著作:
  1.SCI,EI,SSCI收录论文每篇6学分;SCI影响因子大于2的,每篇8学分。
  2.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特类4学分,A类3学分,B类2学分,C类1.5学分。
  3.一般期刊(不含增刊)及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物论文:每篇1学分。
  4.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山东大学的:字数5000字以上,每篇2学分;2000字以上,每篇1学分;1000字以上,每篇0.5学分。
  5.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为山东大学的:字数40万字以上,每部4学分;20万字以上,每部3学分,10万字以上,每部2学分。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分别记3、2和1学分。
  第六条 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
  1.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国际领先4学分,国际先进3学分;国内领先2学分,国内先进1学分。
  2.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
  (1)国家级:一等奖30学分,二等奖20学分;
  (2)省部级:一等奖15学分,二等奖8学分;
  (3)厅局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2学分。
  3.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且转让费到帐的:每项成果4学分。
  第七条 学生为第一专利权人,通过山东大学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转让的:
  1.发明专利每项5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学分;与专业结合,经专家评审为优秀的每项2学分。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5学分。
  4.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且专利转让费到帐的:每项3学分。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1.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4学分;做墙报展示并获奖2学分。
  2.参加海外学习经历,获得优秀成绩的1学分。
  第九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获评省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的每项1学分;
  2.获评省级社会实践优秀论文奖的每项1学分。
第三章 记分原则
第十条 按项记分,多项创新成果的学分可以累计。
  第十一条 多人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位成员的贡献分配所得学分。项目负责人所获学分一般不少于总获得学分的40%;其他人员取前3名,分别按30%、20%和10%的比例计算。个人贡献相同时也可平均分配学分。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奖与个人奖重复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申请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由教务处发布申请通知。
  第十四条 学生填写《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申报的创新学分,公示7天,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填写认定意见。学院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统一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对全校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在教务处网站公示7天。必要时,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学生发表的论文、文章和著作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公示没有异议的,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发布正式文件,学生即获得创新学分。
第五章 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创新学分申请和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决。必要时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创新学分申请认定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的,取消其创新学分申请资格,并依据《山东大学大学生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创新学分的记载与使用
  第二十条 创新学分可置换教学计划中全校性素质教育通选课学分,但置换总学分不得超过6个;创新学分用于置换课程学分时,由学生提出申请(见附件3),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作为超修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名称记载为“创新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创新能力突出取得较多创新学分的学生,在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推荐参与“三种经历”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单列部分计划用于获得创新学分较多学生的免试推荐研究生。推荐时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认定,经公示后由学校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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