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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应征入伍的在校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山大教字[2002]125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02-12-05 00:00:00      点击次数: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联合下发的[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应征入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1.我校有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从入伍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以内。
2.学生入伍前的听课时间超过该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二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考试,考试通过者,承认其学分并记录成绩。
3.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向原所在院部提出免听课申请并经教务处和部队团级单位同时批准后回学校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承认其学分并记录成绩。
4.学生入伍后已交学费、住宿费的剩余部分退还学生本人。
5.对退出现役后的复学者,如家庭困难,学校可酌情减免学费。
6.入学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7.对入伍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者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者,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需提供部队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获奖证书)
8.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本科生复学后可以转专业,专科生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者,在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的研究。(需提供部队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获奖证书)
9.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但符合《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学生可以复学。
10.对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因犯罪受刑罚处罚者,取消其山东大学学籍。
11.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标准学制加两年。

        12.其它问题按《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上一条: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管理工作条例(山大教字[2002]59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山大教字[20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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