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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管理工作条例(山大教字[2002]59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02-12-30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满足人才市场需求,进一步深化专业结构调整,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宏观指导,学校决定成立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校长统一领导下,以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目的,对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和审批。
  第三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规划全校本科专业建设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具体规定,对申报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工作进行评议和审批。
  (三)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院(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指导开展专业建设,对其专业建设工作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由校内外知名教授和教学管理专家、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管理专家、学者共18人组成,人员组成兼顾各学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
  第五条 委员的任职资格是:思想作风正派,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水平高,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六条 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4年。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调整。委员会人员变动要抄送教育部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对评议工作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评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委员的评议意见不得外传。经委员讨论后的建设性意见,必要时由秘书处统一反馈给有关学院。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沟通学校与委员之间的联系;接收并初步审核各学院申报专业的材料;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评议程序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并承担会务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学习上级有关精神,行使委员会工作职责,总结经验,研讨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评议时,由到会委员对需评议专业逐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数的,视为通过。委员会在评议会议结束后须将评议报告提交教育部和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徽、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00]34号)
下一条:山东大学关于应征入伍的在校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山大教字[20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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