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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大教字〔2018〕33号)
发布人:bkjxsdu     发布时间:2018-09-16 08:35:0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 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学时与学。理论课16学时1学分,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 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 专业学分要求。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 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 参加国内校际交流的学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协议收费没有校际交流协议的参照鲁价费201659号文件收费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参《山东大学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收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时,按照该生复学当年该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选课情况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退补选三个阶段预选时通识教育核心课和通识教育选修选课人数不20人的课程一不予开,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选时间,第三周为学院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选(含重修课程学分一般超过 35 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自行选课并缴纳学分学费。其中,百分制成绩低于 70 分的课程首次重修免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未修读上述课程的应补修学校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主调节选课时段。如果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可经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免听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不上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记载。根据课程属性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记载。同一门课程每学期只能选用一种成绩记载方式。

   百分制是按照总分 100 分记载成绩(取整数。五级制是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载成绩,系统将分别对应百分制的 95 分、85 分、75 分、65 分、0 分。两级制是按照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成绩,系统将分别对应百分制的 85分、0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绩点计算课程绩点以百分制课程成绩为基础,按以下公式计算:

    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百分制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两级制计分的,课程绩点分别为:3.50

    系统将根据百分制课程成绩自动生成课程绩点和成绩 等级,其对应关系如下: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数。课程属性为任选的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如实标注。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使用。在各类评优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并依此进行排名。

第二十八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由开课学院填写《山东大学本科学生成绩更正表》,交本科生院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成绩转入历史库,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二十九条 成绩单打印。中英文成绩单均由学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百分制课程成绩或课程绩点进行成绩单打印。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双学位

第三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辅修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十一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应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十二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的学生, 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第一章所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双学位。

第三十四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或者辅修双学位时,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由辅修第二专业或者辅修双学位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第二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30学分,所辅修的第二学位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60 学分。

第三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或者辅修双学位培养计划原则上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核心课程,辅修双学位还需完成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与主修专业学生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修得的课程,与辅修第二专业或者辅修双学位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时,由辅修第二专业或者辅修双学位所在学院认定后进行学分互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合格,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合格,发放第二学位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 2018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2017 级及以前本科学生相关政策按学校要求执行。《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大教字〔201415 待适用学生标准学制结束后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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