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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22 00:00:00      点击次数:

山大字[201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切实保证本科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及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按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本科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协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辅人员

1.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或者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者擅离教学岗位超过5分钟;

2.未经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一次;

3.一个学期调课超过总课时10%

4.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5%

5.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6.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不录入考试成绩,或录入考试成绩有误且造成不良影响;

7.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

(二)教学管理人员

1.未及时通知上课变更信息,致使空堂5分钟以上;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延误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

3.因个人原因,导致教材开学两周内不到位。

(三)教学保障人员

1.教室、实验室等开启不及时,延误教学5分钟以上;

2.多媒体设备准备、维修、维护不及时,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维护和清扫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辅人员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2.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者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者擅离教学岗位超过10分钟;

3.未经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两次;

4.上课期间不遵守《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5%-20%

6.作为主考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7.监考时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8.监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发生严重作弊现象;

9.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导致试题泄密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

11.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

(二)教学管理人员

1.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作业、试卷、档案等管理材料但能恢复;

2.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导致不良影响;

3.因个人原因,开课两周后按课程计划仍缺供教材10%以上;

4.未经批准向学生派发计划外教材;

5.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泄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保障人员

1.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停暖致使上课或实习中断30分钟以上;

2.未按期完成修缮,导致停课一天以上。

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辅人员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

2.未经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三次及以上;

3.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20%以上;

4.故意泄露考试机密;

5.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作弊;

6.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充分,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导致其他财产重大损失;

8.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师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人身伤害

(二)教学管理人员

1.违反规定更改学生学籍、成绩及学历信息;

2.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3.故意泄露考试机密;

4.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成绩单、试卷及其其他重要教学文件损毁且无法恢复。

(三)教学保障人员

1.因管理不善引发火灾、水灾、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财产重大损失,致使长期停课。

第八条 发生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 本科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第十条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直至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收集相关材料,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对教学事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由人事部门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应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山东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试行)山大教字【200100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大学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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