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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25 00:00:00      点击次数:

山大教字201650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

学习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1124

 

 

 

山东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管理规定

(试   行)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本科生院院长任副组长。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二、转专业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本科生,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学校对转专业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二年级或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降级修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章程及协议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包括:外国语学校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及定向西藏就业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

(二)已修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

(三)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

三、转专业形式

(一)面试转专业。在本专业(类)学习成绩排名列前1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免笔试直接参加由接收学院组织的面试,择优录取。

(二)考试转专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确认,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并达到最低要求分数线,由接收学院组织面试,择优录取。

四、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制定转专业计划

每年4月、11月份,由各学院提出接收专业、名额和要求,并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确认后向学生公布。

(二)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对专业(类)学习成绩排名列前10%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对其学习成绩排名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3天以上。

2.转专业学生须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章、汇总信息后,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校本科生院。

(三)时间安排

1.一年级转专业,安排在每年4月份进行。

2.二年级转专业,安排在每年11月份进行。

(四)转专业考试与录取

1.考试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统一组织的笔试,

达到最低要求分数线的可获得面试资格。

2.接收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面试工作,确定拟录取名单,由学校最终审批后,在学校网站公示3天以上。转专业学生一经接收学院录取,不得转回原专业。

(五)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1.转专业录取的学生,其学籍、档案自转入学期移交接收学院管理。

2.学生已修读课程内容与性质符合转入专业必修课程要求的,由接收学院直接认定。对个别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程,由学院为其单独开班补习或学生自主补习。

3.有关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性素质测评工作,按照党委学生工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4.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成绩置换后的绩点,进行成绩排名和推免。

五、特殊情况转专业工作程序

凡新生入校后,经体检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或因应征入伍、患染疾病、泰山学堂与尼山学堂退出等特殊情况没有参加转专业考试,又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其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转入专业年级的高考最低录取成绩应低于其申请转出专业的最低录取成绩;

(二)所在学院经审核研究,确认其确实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确认其适合转入申请专业修读;

(四)本科生院审核通过。

六、收费

(一)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转专业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住宿费按新入住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七、其他

(一)转专业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全过程参与转专业工作的监督与监察。

(二)各学院在做好学生专业思想教育的同时,要充分尊重转出学生的选择。学院可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针对每年的转专业工作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山东大学关于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暂行意见》(山大教字〔201188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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