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17〕37号),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要求为第八章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具体要求为以下: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对符合毕业条件、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且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