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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规定(山大教字[2011]7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11-12-30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大学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和教育部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含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体育特长生、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需要学校组织笔试、面试的招生类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讨论决定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是组织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实施山东大学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条
 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在国家招生政策的指导下,本着兼顾优化生源结构、保证生源质量的原则,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学科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定。保送生首先考虑“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试验计划”,国家级、校级人才培养基地和特殊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选拔录取应把真正优秀或确有学科特长的考生选拔到学校;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旨在活跃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和营造氛围;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招生主要考虑外语学院的教学特点和社会人才需求;艺术类专业主要结合综合性大学艺术人才的定位和培养规律;高水平运动员主要考虑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第八条
 普通本科特殊类型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经过批准后,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生源组织
  第十条 优秀生源的组织和选拔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做好特殊类型招生宣传工作是扩大学校影响,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生源组织包括制定招生简章、学生按照要求网上报名、中学推荐、考生公示、高校审核材料、公布参加测试考生名单等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大学特殊类型招生承认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各类考生的资格要求。艺术类(含特长生)实行统考的省份,达到规定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考试组织工作应坚持严谨、规范、安全、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实行学校一级管理,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协调监察处、公安处等相关部门、学院共同组织。教务处负责根据考试的具体要求制定考试方案,并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命(征)题的原则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组建并完善试题库和专家库,每科目所命(征)的试题应有覆盖面和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附书面的答题要求和评分标准(另袋密封)。命(征)题及附件均属秘密级材料,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密存。根据招生考试类型,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参加有关的笔试、面试。
  第十六条 每科目考试前二日,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抽取试题;并检查《试题》、《答题要求》和《评分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命题大纲和其他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经主考(或指定的专人)确认后送印。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刷必须选择具有保密资质的场所。省外考点试卷的印刷由主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异地印刷时,考务、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试卷的接转和保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考务和监考人员的组织和培训。监考教师必须严格履行《山东大学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考生守则和考生须知等相关规定,服从管理、诚信应试。对于考试中发生的违规和作弊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山东大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评委应遵守山东大学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评委工作人员守则,根据学校有关面试工作的总体要求,共同拟定面试提纲,按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面试,并做到分数判定有理有据并具有区分度。
  第二十二条 阅卷人员应遵守山东大学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阅卷工作人员守则,在阅卷前制订评分细则,严格、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地评阅试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成绩统计、解密工作。统分工作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成绩统计应做到准确、及时,形成的报表应清晰无误。
  第二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成绩的发布工作。考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由招生、考务、监察工作人员组成小组参照普通高考程序进行复核。经过复核确实有误的,立即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无误的,及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生。
  第二十五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山东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对于泄漏试题、遗失和损坏试卷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山东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草拟资格线建议方案,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类型分数线,确定符合资格学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示获得资格的考生名单,并收集有关反馈信息。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考生本人发放有关资格证书或通过网站公布,按规定报送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并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录取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政策规定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杜绝舞弊行为,学生入校后要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医院管理处和各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会同监察处、公安处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复查工作包括新生身份认定、文化成绩复查、身体复查、档案材料复查等。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除进行上述复查外,还须进行专业成绩复查等。经查不符合新生入校资格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新生入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监督监察
  第三十一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参与各类型招生考试录取和复查工作全过程,负责对招生工作和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规定》等,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工作流程,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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