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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山大教字[[2001]056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04-26 00:00:00      点击次数:

山大教字[2001]056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二OO一年七月八日


山东大学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学校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落实工作任务、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等方面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二、工作目标要求

    2002年5月 底前,195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所有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教材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具体要求:

   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教师应当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学生应该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和用好规范字。社会学、社会工作、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科学社会主义、国际政治、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汉语言文 学、新闻学、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朝鲜语、电气技术(师范)、自动化(师 范)、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国际商务等本科专业,涉外文秘、餐饮旅游管理 等高职 班、技师等专科,以上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且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缓发毕业证书。其他专业学生自愿报名参加测试。

   留学生也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且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

    山东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下设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全校普通话培训及测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东大学普 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设在教务处)在山东省和山东大学语言文字工 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我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制订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向省、校语委报告培训测试业务工作,接受省、校语委的业务指导。

四、普通话培训及水平测试工作程序

   (一)普通话培训工作以院(部)为单位组织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山东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程序:

    1.每年3月底 前各院(部)教务干事将本院(部)参加测试的教师、学生名单报山东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教学院长(部主任)和教务干事负责培训、测试、证书发放等一系列组织工作。

    2.山东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汇总全校测试人数、所需试题数,确定测试时间和组织形式,并于测试前到省语委办领取试题、测试表格和有关材料。

    3.山东大 学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调测试员,按2-3人一组开展测试,统计成绩,填写《普通话水 平测试 成绩登记表》、《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统计表》;向受测单位反馈测试情况;将测试成绩、拟定为一级甲等的录音带和试卷、拟定为一级乙等的录音带和试卷按比例报送省语委办。

    4.经省语 委办对测试成绩进行复 审、备案,颁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将一级甲等的试卷、测试成绩和录音带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认定后,颁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由省语委办统一颁发,全国通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再经测试后认定其普通话等级。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国家级普 通话水平测试员的条件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专职从事 语言文字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音理论,熟练掌 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熟悉方言同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普通话口语水 平达到一级,有较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和较丰富的测试工作经验,身体健康、作风正 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经国家 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国家级测试员名额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下达,省语委办分配,我校选派,再经省语委审批。

    省级普通话 水平测试员的条件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龄的教师、语言文字工作干部,熟 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音理论,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 标,熟悉山东方言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普通话口语水平达到一级,有较强的普通话水平 测试能力和一定 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我校语委选派,省语委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普通话水平 测试员要严格执行普 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大纲,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测试工作纪律,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测试,非测试机构组织的个人测试,其测试结果不予承认。

    省级普通话 水平测试员每3年由省语委办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有: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出色的进行表彰,对违反纪律的进行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测试员资格证书。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

    普通话水平测试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38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费和测试费。

   (一)报名费每人每次5元。

   (二)测试费学生每人每次20元,教师及管理人员每人每次40元,外籍和其他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每人每次80元。

   (三)报名费和测试费的三分之一上交省教育厅,用于证书 、试题、表格、复审、题库建设、科研、检查管理等项目费用的支出,其余费用由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用于测试组织、测试员的差旅费、劳务费、测试设备购置、测试资料保管等。

    上级主管部门如果调整收费标准,按上级新颁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普通话 规范化 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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