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文件 -> 学校文件 -> 正文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07]68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07-03-04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山东大学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制(简称标准学制)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 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或确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允许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16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每学期平均所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低于15学分者,学校将给予其成绩警示。
  学生每学年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多选修适量的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1年);
  每学年最低学分=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2年)。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选课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一旦选定应认真修读。学生每学期选修全校性选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我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学习部分课程。 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自修申请手续。自修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阶段性考试和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课程不得申请自修;考查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时必须重修。学生重修可采取参加课程重修班、插班重修和自修等方式,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
  课程置换适用于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学生。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求认定,并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考查课采用百分制(取整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见习等实践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校为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开设“保健体育课程”,学生可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又不上课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后,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践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应申请重修。学校允许学生对学习成绩及格的课程重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事假一般不得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考),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毕业前重考安排在毕业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进行,学生重考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单根据学生课程选修情况采取写实性记载。各类重修课程均显示“重修”字样并按最高成绩记载,但在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制度,对学生成绩考核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全校性选修课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n n60 
  百分记分制课程绩点=
             0 n<60 (n代表考试成绩)

             70 合格
  二级记分制课程绩点=     
            0 不合格
 
五级记分制考核成绩绩点对应表:
课程考核成绩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95
85
75
65
0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按转学条件要求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山东大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允许一年级的学生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主申请转专业。在读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者,学校可考虑其转专业要求。
  (一)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成绩优良者;
  (三)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令其退学:
(一)在校平均每学年修得学分低于25学分,且有1次及以上警告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又未请假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允许其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处理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其中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逾期按自动退学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德、智、体达到培养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70(含70)以上且未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六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标准学制+2)。
  (一)所缺学分在1至10学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二)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并交纳学费。
  (三)所缺学分在11至19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并按相关要求交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有成绩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出,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专科(高职)学生、进修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上一条: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07]34号)
下一条:山东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山大教字[2010]6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