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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07]34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07-12-30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教高[2007]1号、教高[2007]2号)及高等教育司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教高司函[2006]215号),为保证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简称“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机构包括 “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及各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组”。
  第四条 “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简称“创新管委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及各相关专业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创新管委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实验计划项目并指导全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组”(简称“创新指导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创新指导组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面规划本院的实验计划项目及本院的立项申报工作,审查本院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对本院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创新管委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实验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内容
  第七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是本科学生以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制定实验设备使用计划、实施实验、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以培养学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第八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必须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通过计划实施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项目导师起指导作用;参与项目的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学会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申请者及其团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学会合理分配和使用项目经费,要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和创造发明的关系。
第四章 申请资格
  第九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学年学分绩点应在专业的前50%,或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好并有一定创新经历与成绩。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鼓励项目组成员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能为项目提供配套经费,并保证指导时间。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计划项目运行周期为1~3年。
  第十二条 每年在4~5月份进行立项申报评审,具体时间依照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需对研究课题方案查新后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实验计划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实行三级立项、三级申报;项目评审的原则是:优中选优,即优秀项目、优秀人选(项目负责人)、有基础和创新的项目、有经费保障的项目等。
  学院根据要求,发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评选出优秀项目予以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学院再从立项项目中选出部分项目申报学校科技创新基金,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出科技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最后,专家组再从学校科技创新基金立项项目中评选出最优秀的一批项目,经公示,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教育部作为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创新管委会秘书处签订《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立项学生进行创新性实验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参与训练的学生优先使用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八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组每月须向秘书处提交《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进度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秘书处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进度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创新管委会依据专家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组成员须参加创新实验计划活动俱乐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秘书处提交《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结题报告书》以及相关论文、设计、专利及研究日志等有关支撑材料。结题报告书必须经过学院指导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创新管委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已完成的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奖励评定等,并根据《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经学生(限第一主持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实验计划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学生,达到《山东大学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基本条件,可优先推免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每一个项目,每年学校给指导教师记一定的工作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人经费保证一万元以上,由学院、学校专项基金和国家拨款组成,并充分调动、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以适当形式对项目给予资助,设立创新性实验计划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经费使用自主权在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秘书处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调研、印刷相关材料、试验材料等的开支。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关于专项资金的立项、使用、结余、考评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变更课题研究内容或项目组成员,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指导组批准后报学校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报告要详细阐明变更的缘由、新项目开展的计划、项目运行措施、保持项目运行连续性的措施等。
  第三十条 项目中止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终止项目运行,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指导组批准后报学校创新管委会批准、备案。报告要详细阐明终止的缘由,学校将按照学校已经开展的情况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延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指导组批准后报学校创新管委会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06〕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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