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文件 -> 学校文件 -> 正文
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山大教字〔2023〕13号)
发布人:bkjxsdu     发布时间:2023-09-13 11:08:4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和《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教研发〔20224号),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论文工作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管理,目的在于引导学院和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条 山东大学本科生院(以下简称“本科生院”)负责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以下简称“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抽检工作包括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以下简称“省级抽检”)和山东大学组织实施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工作。

第四条 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抽检工作重点对毕业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学术规范及学术诚信等进行考察。

第六条 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分别参照《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和《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见附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级抽检每年开展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抽检每年答辩前开展一次,抽检论文覆盖学校全部全日制本科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抽检方式由本科生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本科生院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制定当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要求,包括抽检的程序、方法、比例、重点等。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按专业类推荐符合条件的校内外本科毕业论文评议专家至本科生院。原则上,评议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毕业论文指导经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本科生院按专业类组建毕业论文抽检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科生院采取随机抽取以及重点抽取的方式确定学校抽检名单。抽检对象为通过学术不端检测和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审核的论文定稿电子件或论文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对上一年度抽检问题较多的专业,学校将适度提高抽检比例。

第十二条 本科生院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分送两名同行专家(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认真评议本科毕业论文,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评定论文,并给出评议意见。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抽检初检结果的使用。

(一)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一致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论文,则认为抽检通过,可进行答辩;

(二)两名专家中有一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论文,学生须修改,由指导教师重审,经培养单位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三)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经学生修改、指导教师重审、培养单位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再次送给两名专家复评。

第十五条 学校抽检复评结果的使用。

(一)复评时,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一致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论文,则认为复评通过,可进行答辩;

(二)复评时,有一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论文,学生须修改,由指导教师重审,由培养单位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三)复评时,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本学年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或培养单位认为专家评议结果或专家意见存在问题的,可向本科生院申诉。本科生院组织专家就申诉事项进行复核。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结果(均以最终评议结果为依据)由本科生院向培养单位反馈。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结果中如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培养单位应限期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对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较多的单位,或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培养单位,除责成其限期整改外,将适度提高其论文抽检比例。

(三)对连续2年在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减少相关培养单位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对连续3年在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将责令其暂停招生。

(五)对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学校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山东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或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处分、处理。

(六)省级抽检和学校抽检结果将作为一流本科专业申报与建设、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专业结构调整、本科招生计划分配、推免研究生计划分配、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本科生院将定期对培养单位本科毕业论文自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科生院应当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确保全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


上一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23〕17号)
下一条:山东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23〕1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