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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23〕24号)
发布人:bkjxsdu     发布时间:2023-10-07 17:17:38      点击次数:

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山大教字〔2023〕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专业设置与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业设置包括:增设新专业、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停招及专业撤销。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专业设置应按照积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基本原则进行。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优势,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业设置实行预申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

教学单位综合考虑现有学科专业及拟设置专业情况,在控制专业总量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设置申报方案,申请设置新专业需提前一年进行预申报。  

学校依据办学定位、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各教学单位的专业设置申请方案,进行专业设置专题研究,统筹制定学校专业设置方案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承担专业设置的审议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院作为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负责专业设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七)具备该专业开办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增设新专业的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在进行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经教学单位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提出增设新专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本教学单位增设新专业及专业优化调整方案,申请增设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专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师资、教学资源等情况说明。

(二)审核办学条件。申报单位按照专业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办学条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本科生院审核。

(三)审议上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年度拟增设专业进行审议,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上报教育部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由多个教学单位联合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应确定一个主要负责单位,其他教学单位协同进行专业设置及建设工作。

第十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

参照本办法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和审批程序(第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专业停招及专业撤销:  

对不适应社会需求、专业评估不合格、就业率过低等不适宜继续招生的专业予以停招,对连续5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年度专业停招及专业撤销进行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调整必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专业,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培养。调整前的已在校学生按照原专业培养要求继续进行培养及授位;调整后按照新的学位门类或修业年限进行招生、培养及授位。

停招的专业须在完成所有在校学生培养或达到专业最长学业修读年限后,申请专业撤销。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及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科生院统筹制定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组织专业建设专题研究,积极为教学单位提供专业建设指导,支持和推动教学单位进行专业建设。

教学单位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订本学院现有专业及拟增设专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培养与教学改革、师资队伍、管理服务、支持条件、质量保障。具体按照《山东大学专业建设规范》(附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教学单位的专业设置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促进教学单位加强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新增设专业,教学单位要保障新增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前,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并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在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由本科生院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继续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设置及建设工作,对专业设置及建设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教学单位,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相关专业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

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山大教字﹝2002﹞59号)、《山东大学新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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